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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936号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薛大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廷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43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