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广荣,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捕前住址为封开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鉴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黎某某以总价人民币22600元分别向封开县罗董镇大洞村委会大洞村四队黎某4、黎某1、黎某2、黎某3等人购下黎某4等人位于猪肚塘和古贤冲山的自留山松木,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亚平”夫妇砍伐。经封开县林业局工程师对砍伐现场进行鉴定,被砍伐树种为松木,滥伐林木面积42亩,活立木蓄积86.448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明、证人黎某4、黎某5、黎某1、黎某3、黎某6、卢某、黎某2、李某1、沈某、侯某、黎某7、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