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来宝与谷其罗、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宝,谷其罗,刘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882号原告:刘来宝(曾用名刘允来),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谷其罗,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刘金凤,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宝与被告谷其罗、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来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来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