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伟华与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华,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326号原告:杨伟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武,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杨伟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赵海连,女,成年人,汉族,农业,住住公主岭市。被告:刘贺萍,女,成年人,汉族,农业,住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华与被告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