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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伟华与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华,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326号原告:杨伟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武,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杨伟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赵海连,女,成年人,汉族,农业,住住公主岭市。被告:刘贺萍,女,成年人,汉族,农业,住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华与被告杨伟龙、赵海连、刘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