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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初310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吕萍,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雪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尔伟,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校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启航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被告启航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马雪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尔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发行《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盗版图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差旅费等合理花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主要从事经济、财政、金融及管理类图书的出版发行。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是财务咨询、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其培训机构内发行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启航学校辩称,被告只对学员进行考前培训,收取的是培训费,不收取书籍和教材费,也不从事图书销售业务,所用教材由学员自行负责。2016年7月2日,有人到学校推销教材,由于学校正好想做暑假优惠活动,于是购买了五套,用于赠送学员,不收取费用,没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故意。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一、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财政部会计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证据二、《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正版图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第二组:证据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95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发票,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第三组:证据四、公证费发票;证据五、培训费发票;证据六、差旅费发票;证据七、律师费临时收据60000元。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真实性认为无法核实;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被控图书系其销售;对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差旅费过高,对证据七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律师费已实际支付。经审查,本院对被告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差旅费发票予以采信;对律师费支出,因该收据为临时收据,不予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与财政部会计司(甲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范围内以图书(数字出版物或音像制品)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的专有使用权。作品名称:1、会计基础;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初级会计电算化;4、珠算。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作者署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载明的出版人为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人为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根据原告的说明,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系财政部会计司的非常设下属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7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进怀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启航培训”。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蒙进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处进行交费并报名,当场取得课程表、宣传资料、听课证及机打发票各一份,《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一本。公证人员对上述全部物品进行拍照并对其中图书进行封存。庭审中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拆封,为《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一本,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相比,二者内容一致,但封面颜色较深,编码较模糊,且正版图书封面有防伪标识,而被控图书没有。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取证费610元,差旅费六个案件共计1549.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财政部会计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作者署名为“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该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的图书载明的作者及出版者信息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的《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图书享有专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图书。被告在从事培训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被控图书,不管其收取的报名费中是否包含该图书对价,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被控图书与原告正版图书内容一致,但在封面、防伪标识、编码方面存在不同,被告亦未证实其合法来源,足以认定为侵权图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并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300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启航职业培训学校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越洋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