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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青岛泰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宅子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1298135N。法定代表人孙丕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7572-2。法定代表人徐奎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执行完毕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