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金川与林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川,林永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07号原告:黄金川,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永坚,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金川与被告林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黄金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金川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金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