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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金川与林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川,林永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07号原告:黄金川,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永坚,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金川与被告林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黄金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金川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金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