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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砚山县阿舍冶炼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64号申请人: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黄新梅,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冶炼厂。地址:XXX。负责人:毛耀辉,该厂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本院在执行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砚山县阿舍冶炼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冶炼厂应支付申请人编制款540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700元及执行费8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冶炼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公司账户、相关财产分别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本案已履行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