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家伟与胡洋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胡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121号申请人:卢家伟,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胡洋海,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伟诉被告胡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家伟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胡洋海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卢家伟(身份证号码:)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路88号28栋1楼10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洋海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卢家伟(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路88号28栋1楼10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35109)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