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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穆玉田申请认定穆玉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玉田,穆玉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28号申请人:穆玉田,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穆玉宽,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穆禹江(系穆玉宽弟弟),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穆玉田申请认定穆玉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穆玉田称,被申请人穆玉宽系其哥哥。穆玉宽1975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婚、无工作,生活无法自理,现诸多事宜无法处理,为此提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穆玉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穆玉宽本人因自语、自笑、孤僻、被动,无法正常发表意见。代理人穆禹江称,其对申请宣告穆玉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对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穆玉宽所作司法鉴定结论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穆玉宽,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地南京市××××号。其与申请人穆玉田系兄弟关系。申请人穆玉田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穆玉宽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2017]精鉴字第250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穆玉宽系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穆玉宽经鉴定机构鉴定系精神分裂症,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申请人穆玉田作为被申请人穆玉宽兄弟,申请认定穆玉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穆玉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