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成堆、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堆,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堆,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会盟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39887C。法定代表人:燕增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王成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