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23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017新2923刑初611号张柱.doc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23刑初611号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柱,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人张柱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柱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柱及其辩护人蒋林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柱驾驶轮台县振兴运输公司×××号油罐车,将该车停放在库车县塔里木乡TH×××井装原油,当日其借用朋友车辆回采油三队,途中被告人张柱拉载一陌生男子,二人在聊天中,陌生男子得知被告人张柱开油罐车拉原油,便表示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柱收购原油,被告人张柱答应后,双方约定次日晚上在采油三队金瑞宾馆后面交易卖原油。2016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柱到TH×××井将装好原油的×××号油罐车开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柱将该车开至金瑞宾馆后一空地,与收油的陌生男子见面,后被告人张柱打开油罐车上的两个铅封和阀门,与两名陌生男子使用油泵将油罐车的原油抽到陌生男子的一辆前四后八油罐车里,共计抽取39.26吨原油,被告人张柱从陌生男子处获赃款6000元。后被告人张柱将事先准备好的铅封打好,开至7-3卸油站卸油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柱便逃离现场。2016年7月8日,库车县价格认定局鉴定39.26吨原油价格为63012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柱在其亲属陪同下到甘肃省凉州区公安局刑侦一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张柱及其家属积极向受害单位退赔63012元经济损失,并将赃款6000元交给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相、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原油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柱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柱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柱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主动上交赃款,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柱犯罪所得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保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