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月与被告程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月,程道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765号原告:王明月,男,汉族,1946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道明,男,汉族,1944年5月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王明月与被告程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明月自愿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月撤回对被告程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明月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