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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麻喜有与姚井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喜有,姚井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29号原告:麻喜有,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开鲁县。被告:姚井伟,男,5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喜有与被告姚井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喜有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喜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麻喜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