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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郝荣凯申请执行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荣凯,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郝荣凯,男,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陈立东,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郝荣凯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在银行内的存款141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