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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武诉被告刘向红、胡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武,刘向红,胡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64号申请人:王志武,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被申请人:刘向红,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兴隆街。被申请人:胡相国,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志武诉被告刘向红、胡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如余额不足,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保险金额1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向红、胡相国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二、如余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刘向红、胡相国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志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彦晓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耿子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 园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