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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左松山与左松华、左松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松山,左松华,左松梅,左松珍,左松红,李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663号原告:左松山,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原告之妻),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松华,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左松梅,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左松珍,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逐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左松红,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述四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娜,天进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萍,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左松山与被告左松华、左松梅、左松珍、左松红、第三人李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左松山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松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松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鹏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