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与黄圣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黄圣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53号原告: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代表人:康志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圣培,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圣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永春县玉斗镇凤溪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审 判 员 郭丽清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