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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530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英芳被告闫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审判员  史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