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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红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红东,童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10084-3,住所地:衢州市新新街道世纪大道副682-2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梅果,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红东,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童开明,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红东、童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程红东、童开明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红东、童开明债权为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49784元、执行费52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