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720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与杨顶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杨顶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720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建中街112号。负责人张冲,行长。被告杨顶况,男,194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与被告杨顶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