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龙麟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龙麟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法定代表人:沈亚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兴,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四川龙麟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8座。法定代表人:任让。被执行人:任让,男,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龙麟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龙麟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让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