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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曹新栋与易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栋,易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559号原告:曹新栋,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海文,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新栋与被告易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曹新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新栋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新栋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曹新栋负担。审判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