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陶得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王深立,荆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杰,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得意,女,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武陟县,现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利杰,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利娟,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世娥,女,汉族,1938年7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深立,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小军,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王深立、荆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于2017年1月2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082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杰,被上诉人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被上诉人荆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深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8日20时08分许,被告王深立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武陟县城朝阳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天津药业”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韩小光发生相撞,致韩小光当场死亡,豫H×××××号小型轿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深立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武公交认字〔2016〕第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深立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韩小光不负该事故责任。另查明,王深立驾驶的豫H×××××号车辆系被告荆小军所有,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韩小光生前在城镇居住,父亲已过世,母亲温世娥,现年78岁,与韩小光生前一起居住。韩小光父母共生育子女二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深立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撞上原告近亲属韩小光致其当场死亡,王深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四原告的损失应由人民财险焦作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豫H×××××号小型轿车虽系被告荆小军所有,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荆小军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荆小军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公司以被告王深立肇事后逃逸为由主张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首先,人民财险焦作公司提供的投保单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被告荆小军亦称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无法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其次,人民财险焦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人民财险焦作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王深立因本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时已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因此,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告应得的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511520元、丧葬费2108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885元(原告的损失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数额计算详见附页)。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75494.5元。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计4986元,由被告王深立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受害人韩小光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错误。首先,一审认定韩小光在城镇居住证据不足。根据原审原告方提交的派出所证明、电费证明等,韩小光生前在兰花园小区二号楼八单元三楼北户居住。但经上诉人实地走访,兰花园小区二号楼只有三个单元,分别是一单元(南单元)、二单元和三单元(北单元),并无八单元。同时,原审原告方提供的房产证显示韩小光居住是在四楼,而电费证明、派出所证明显示的居住地址为三楼,这一矛盾是明显的。其次,在最高院人民法院编著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因故死亡兽人损失的赔偿。据此,《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了来源地均在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住标准计算。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否认了原审原告方的第6组证据的关联性,即无证据证明受害人韩小光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即使能够认定韩小光生前在城镇居住,单凭居住地也不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条件。二、一审要求上诉人对免责条款进到明确说明义务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免责的合同约定,保险人只需提示,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一审法院仍然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上诉人不仅需要提示,还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显然是违反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提示的方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合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具体到本案中,(1)、在原审原告庭审中提供的保单中,专门有“重要提示”一栏。在该栏中已分别就“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门”、“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等内容进行了提示。(2)、在上诉人提交的保险条款中,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也以黑体字与其他内容进行了区分。以上方式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要求,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就相关条款进到了提示义务。否定“肇事逃逸拒赔”的保险合同约定会起到鼓励、纵容肇事逃逸行为的不良社会效果。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下,驾驶员不在事故现场,那么后来查获的驾驶员是不是就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掩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醉酒、无证。而醉酒、无证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的垫付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判决肇事逃逸有保险公司赔偿,会导致全部的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就会起到鼓励、纵容肇事司机通过逃逸来隐瞒醉酒、无证的情节的不良示范效应。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赔偿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各项损失110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答辩称:第一,四被上诉人确系在武陟县城居住,有房产证、派出所证明、户口本可以证实。第二,死者韩小光的收入从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前长期从事货运生意和煤炭生意,且有大量账目可以证明。四被上诉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韩小光2004年已经从事货车生意,并还款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出具有票据可以证明。第三,保险公司就本案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荆小军作为车主和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因此保险条款免责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不理赔明显违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者责任险主要用于赔偿车辆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不能约定第三人的义务,不能以肇事逃逸来拒赔第三人。第四,事故发生时当场致韩小光死亡,并没有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荆小军答辩称:同意陶得意等人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根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荆小军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当理赔多少钱。二审中,被上诉人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当庭提交新证据:1、合伙协议一份,证明韩小光2005年左右经营货车生意。2、收据六份,证明韩小光2004年向运输公司交纳车款的事实。3、车辆转让合同书一份,证明2011年2月份韩小光将货车转让给张清泉。综上证据证明韩小光生前就从事货车运输生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质证认为:第一,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第二,合伙协议、转让协议中因协议一方当事人韩小光死亡,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三,即使证据真实,也只是证明韩小光在2011年之前曾经从事货运生意,在事故发生时2016年年底韩小光就己不再从事货运生意。被上诉人荆小军质证认为:对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异议理由成立。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认为:第一,韩小光的相关损失不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条件,具体理由同上诉状及庭审质证意见。第二,四被上诉人认为不受保险合同约束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我方承担保险责任理应受保险合同约束。第三,本案中存在两处免责事由,一是肇事逃逸,二是车辆未依法年检。这两则免责事由均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被引用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只需提示,不承担明确说明的义务。我方己按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尽到了提示义务。具体理由详见上诉状。第四,肇事逃逸未加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观点错误。肇事逃逸会导致原本不应承担全责的会承担事故全责。同时会隐匿酒后无证等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情形都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属于为第三者设立义务,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其基于侵权关系的求偿权,我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未为受害人设定任何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所谓的善意是第三人是无权处分关系中的法律概念,与本案无关。四被上诉人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和合伙协议始终没有韩小光取得车辆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认为:第一,一审、二审我方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韩小光在武陟县县城购买房屋并长期居住,韩小光从事货车运输生意,后来从事煤炭生意,这些都有证据可以证明。韩小光已经不再从事农村农业生产作业,收入都来源于城镇,因此韩小光死亡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第二,韩小光因交通事故被荆小军的车辆碰撞当场死亡,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针对保险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说明肇事逃逸不予理赔的条款。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没有解释说明保险免责条款,依法规定这些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保险公司所谓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格式条款,该条款中设定的对第三者的义务明显与保险法、合同法相违背。故第三者部分条款无效。第四,关于车辆年检的问题,一审开庭后荆小军向法庭提供了正常年检的信息,因此不存在免赔事由。我方属于善意第三方,保险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应当依法向第三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被上诉人荆小军认为:同意陶得意等人的意见。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王深立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撞上韩小光致其当场死亡,王深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H×××××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韩小光近亲属陶得意、韩利杰、韩利娟、温世娥的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王深立肇事后逃逸为由主张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的抗辩理由,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免责提示义务,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韩小光生前在城市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28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成功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