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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易云与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866号原告:易云,女。委托代理人:葛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南栋29楼2919-2920房。法定代表人:周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云诉被告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云承担。审 判 员  张 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