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华,白旭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95号原告马贵华,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豆庄乡翟家庄村。被告白旭东,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东河村。在本院审理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白旭东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李卫群所有的冀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旭东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卫群所有的冀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