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仉志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志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仉志鹏,曾用名邱磊,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石台路**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8日被开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未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仉志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仉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仉志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零时许,肖彦良(已判刑)与被害人佟某(未成年人)在QQ上因琐事发生口角,肖彦良与被告人仉志鹏同在李某某家喝酒,并说起此事三人商定去报复佟某,仉志鹏、肖彦良在李某某家分别拿菜刀和锯,李某某从家拿锯,三人前往开原市X网吧二楼找到正在上网的佟某,肖彦良持锯逼佟某脖子,仉志鹏持刀将佟某右侧膝盖处砍伤。经鉴定,佟某右膝部刀砍伤11.0厘米,构成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仉志鹏一次性赔偿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佟某表示撤诉并对仉志鹏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仉志鹏供述;同案犯肖彦良供述;被害人佟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佟某住院病历;调解协议及收条;诚证司法鉴定所【2016】司鉴字第172号鉴定意见书;开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仉志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仉志鹏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持械伤害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仉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