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6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永宏与付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宏,付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66号原告:徐永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付宗亮,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徐永宏与被告付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怀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