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康明华与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明华,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康明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康卫,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康明华与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卫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智代理审判员 杨 涛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