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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03号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1227254P。负责人胡安鹏,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号500000400078552。法定代表人胡雪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廖加银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星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廖加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71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