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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祖国、幸循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祖国,幸循垦,陈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财保25号申请人周祖国,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申请人幸循垦,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申请人陈德秀,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周祖国与被申请人幸循垦、陈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5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息5分计算,现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瑞州街办丁家路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及座落于高安大道汽运城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或冻结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祖国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