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翟龙会与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龙会,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翟龙会,男,汉族,1949年生,住伊川县酒后乡。被执行人刘文平,男,汉族,1950年生,住伊川县酒后乡。翟龙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7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