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秀兰、吴忠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兰,吴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曾秀兰,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吴忠文,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秀兰与被执行人吴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8万元及利息19,200元(截止2017年5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忠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6,588元(其中执行费73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