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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某等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1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3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系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吴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此案后,按原告诉状所写被告地址,向被告赵某某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但经查该住址无此人,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的地址有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传票等有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法人民院。审判员  杜红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