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卢振荣、吴小玲与杨永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振荣,吴小玲,杨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卢振荣,男,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小玲,女,生于1974年5月1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杨永锋,男,生1971年2月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卢振荣、吴小玲与被执行人杨永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振荣、吴小玲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71.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547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永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杨永锋主动履行案件款5471元,并支付迟延期间利息600元,申请执行人卢振荣、吴小玲已领取6071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