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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勇、王蓓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勇,王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66号申请人:周勇,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晏文华,兴义市仓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蓓蓓,女,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周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蓓蓓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金洲世家小区13幢3单元6层3-6-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20170002731)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蓓蓓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金洲世家小区13幢3单元6层3-6-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20170002731),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