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梁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梁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166号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法定代表人:庞华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迪威,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超,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浩然书 记 员 李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