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与被告周怀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周怀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887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桥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负责人:周友华,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怀忠,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桥组与被告周怀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桥组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桥组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桥组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