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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春元与周东喜、何金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元,周东喜,何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尹春元,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周东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何金娇,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尹春元与被执行人周冬喜、何金娇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东喜、何金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