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宪章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章,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赵宪章,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德州国泰酒店经理,住德州市德城区金谷园小区2号楼3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英经理被执行人:吴小亮,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神头镇乔庄子村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宪章与被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宪章于2017年5月12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德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