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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佀传宇、邓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佀传宇,邓允,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48号申请人:佀传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邓允,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8253212L。法定代表人:邓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佀传宇与被告邓允、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菏房权证市号、菏房权证房产、菏国用土地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人陈军发名下位于菏泽市东城牡丹路东侧菏市房权证号、位于菏泽市东城牡丹路东侧菏市房权证号房产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佀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菏房权证号、菏房权证号房产、菏国用号土地;二、查封担保人陈军发名下位于菏泽市东城牡丹路东侧菏市房权证号、位于菏泽市东城牡丹路东侧菏市房权证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佀传宇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平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