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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友记与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友记,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友记,男,1956年2月6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凤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76956907H。法定代表人:杨革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友记与被上诉人宝鸡市越圣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友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