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4民初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2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葛赣,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春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2924878T。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宝,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葛赣与被告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佰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皖0404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盛佰年公司名下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春林商贸文化广场的1栋127号商品房;2、查封申请人葛赣名下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25栋210房屋(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葛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葛赣与盛佰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已经执行结束,葛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盛佰年公司名下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春林商贸文化广场的1栋127号商品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葛赣名下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25栋210房屋(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