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秀玲诉被告王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玲,王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994号原告:梁秀玲,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托代理人:任坤(系原告女儿),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龙沙区。被告:王楠,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杨守军,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袁翠平,经理。原告梁秀玲诉被告王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