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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程建中、杨帮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中,杨帮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建中,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被执行人:杨帮助,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程建中申请执行杨帮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程建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建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