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张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邵华。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45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国华2015年11月30日经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右肺腺癌四期,一直处于治疗期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