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勇与王舒秦、施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王舒秦,施忠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第1807号原告:汪勇,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环,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舒秦,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施忠兰,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勇与被告王舒秦、施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汪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春秋市场98号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房款3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事项,属于行政权解决范畴,不属本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代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雯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