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肥东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肥东理工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945号原告: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姚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肥东理工学校(原名肥东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肥东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蓝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