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录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79号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滚子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7946883XW。被告王录伟,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三东,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笑彦承担。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