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萌,谢晓旭,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萌,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秋娜,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旭,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秋娜,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思诚路1378号10幢2层。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董事长。上诉人周萌、谢晓旭与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萌、谢晓旭与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萌、谢晓旭与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